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垫法民初字第0263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311号。
负责人左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9元,减半收取200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