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垫法民初字第00290号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65344-9。
法定代表人左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北段449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铸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