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天河,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忠县人民法院(2014)忠法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1元,减半收取2505.5元,由上诉人***负担613.5元,由***负担189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蹇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