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抗14号
 
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6月15日出生。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再1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行)监[2019]610000002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桂    红
审  判  员   董    琪
审  判  员   周 晓 雯
 
 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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