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27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尚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旭。
申请执行人尚红军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了履行期限。被执行人已按协议主动履行了案件款6万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527执5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