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8民初3654号
原告:巫溪县盼盼门业镇泉店,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广场西路64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UK3YE1。
经营者:袁刚,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玉龙路142号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28938562。
法定代表人:蒋大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质量监督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张小波,男,1979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溪县盼盼门业镇泉店与被告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盼盼门业镇泉店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盼盼门业镇泉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5.25元,由原告巫溪县盼盼门业镇泉店负担。
审判员 张成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曾钰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