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巫溪县白马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巫溪县白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龙凤中路。
法定代表人:向集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巫溪县白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8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巫溪县白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1100000.00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38执2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万卿
审判员  张梯均
审判员  黄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