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8民初749号
原告:***,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8621045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周英(系***之母),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周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600元(庭审中,原告将工程款金额变更为3629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承建巫溪县通城镇长安村道路硬化工程,原告经人介绍到该工地从事挖掘机挖掘等相关工作。2017年5月28日,原告进场务工,同年7月22日退场。经结算,二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8600元,***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就该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因经济困难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元,下剩金额21294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巫溪县通城镇长安村道路硬化工程中操作挖掘机工作,退场时双方进行了结算,由***给原告出具了38600元的欠条。庭审中经双方核对,将欠款金额变更为36294元,故本案的欠款金额应以变更后的36294元为准,被告***对该欠款负有给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但原告提交的欠条上该公司的名称是由原告书写,并未加盖公司的公章,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公司负有支付款项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义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欠款15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下剩欠款2129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忠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先敏
书 记 员 杨定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