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巫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与某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38民初2284号
原告:巫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巫溪县宁河街道先锋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8745333109N。
负责人:冉龙滨,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健,该镇副镇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志,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8621045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巫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健、杨永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巫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巫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预付工程款475000元和支付违约金150000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法律服务费5000元。庭审时,原告撤回要求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法律服务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巫溪县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巫溪县城厢镇酒泉村马家垭口至蔡家坡道路硬化项目发包给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价款1003251元,工程期限3个月,若被告延期完成工程,每延期一天,每日支付总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2017年6月12日、2017年9月30日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预付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200000元。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只完成了一点点工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剩余的工程无果。2019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解除合同协议》:双方解除《巫溪县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退还原告预付工程款475000元,若不按时支付,承担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的违约金(每日3000元),被告***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承诺原告主张权利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时至今日,被告也没履行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巫溪县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巫溪县城厢镇酒泉村马家垭口至蔡家坡道路硬化项目承包给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价款1003251元,工程期限3个月,若被告延期完成工程,每延期一天,每日支付总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2017年9月30日以借款的形式先后向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300000元、2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约完成工程,经原告多次催促后,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协商达成《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巫溪县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即巫溪县城厢镇酒泉村马家垭口至蔡家坡道路硬化项目;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退还原告预付工程款475000元;若不按时支付,承担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的违约金(每日3000元),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合同约定责任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信息、巫溪县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巫溪县城厢镇经费支出报销审签单、借据、银行转账凭条、解除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重庆市东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巫溪县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但签订合同后,被告未按期完成工程,后经双方协商自愿解除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重庆市东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预付工程款47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将违约金调整为15万元,系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协议中承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东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巫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预付工程款47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0.00元;
二、被告***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00元,减半收取5050.00元,由被告重庆市东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星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