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但琼***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5执恢10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61094F。
法定代表人:龙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靖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倩,重庆百君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中路1号4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516460K。
法定代表人:邱本强。
被执行人:重庆兴发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97790U。
法定代表人:朱益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6222033C。
法定代表人:邱本国。
被执行人:重庆一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中路1号丽水菁华4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49674804。
法定代表人:杨海寿。
被执行人:重庆先导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太和村8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50051528。
法定代表人:张蕙兰。
被执行人:周群英,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邱本学,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杨玲,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邱本强,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但琼,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邱一鸿,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邱本国,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张惠兰,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邱本良,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韩利,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杨海寿,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韩利容,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彭庆伟,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发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重庆一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先导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群英、***、邱本学、杨玲、邱本强、但琼、邱一鸿、邱本国、张惠兰、邱本良、韩利、杨海寿、韩利容、彭庆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渝0115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发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重庆一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先导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群英、***、邱本学、杨玲、邱本强、但琼、邱一鸿、邱本国、张惠兰、邱本良、韩利、杨海寿、韩利容、彭庆伟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按时给付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截止2018年12月5日,被执行人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发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重庆一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先导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群英、***、邱本学、杨玲、邱本强、但琼、邱一鸿、邱本国、张惠兰、邱本良、韩利、杨海寿、韩利容、彭庆伟按和解协议约定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5997699.98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发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重庆一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先导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群英、***、邱本学、杨玲、邱本强、但琼、邱一鸿、邱本国、张惠兰、邱本良、韩利、杨海寿、韩利容、彭庆伟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和解长期履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15恢106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洪彬
审判员  李传昌
审判员  刘伯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