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3472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园中路1号4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516460k。
法定代表人邱本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