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222号之二
原告: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中路16号1幢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990472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中路1号4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51646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8.3元,由原告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建明
书 记 员 廖 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