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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5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61094F。
法定代表人:龙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一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中路1号丽水菁华4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496748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兴发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9779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6222033C。
法定代表人:邱本国。
被执行人: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中路1号4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516460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先导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太和村8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500515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但琼,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一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兴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先导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但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一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兴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先导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但琼、***、***、***、***、**、***、***、***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5执14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樊雄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