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汉中建筑有限公司

(2018)渝0102破申16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8)渝0102破8—1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汉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60517X。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吉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4号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60752X。法定代表人:冉文革,该公司经理。2018年8月22日,重庆市涪陵汉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汉中建筑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市涪陵吉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吉昌实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通知了涪陵吉昌实业公司,其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6年7月7日,涪陵汉中建筑公司与涪陵吉昌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涪陵吉昌实业公司向涪陵汉中建筑公司借款15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银行资金回报,具体以银行实际收取的利息和资金回报的季利率1.8%为准,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按月利率2.5%计算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同日,涪陵汉中建筑公司向涪陵吉昌实业公司转款150万元。借款到期后,涪陵吉昌实业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18年8月22日,经涪陵汉中建筑公司与涪陵吉昌实业公司对账确认,涪陵吉昌实业公司尚欠涪陵汉中建筑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和利息、违约金45.5万元未清偿。涪陵吉昌实业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1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950万元,其住所地为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4号附17号。
本院认为:涪陵汉中建筑公司申请对涪陵吉昌实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涪陵吉昌实业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4号附17号,本院具有管辖权。涪陵吉昌实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涪陵汉中建筑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重庆市涪陵汉中建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涪陵吉昌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