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汉中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汉中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终1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重庆市涪陵汉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605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00105902889769J。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昱,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尊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B区13幢F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174867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涪陵汉中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原审被告罗雪峰、***、原审第三人重庆尊沁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诉人重庆市涪陵汉中建筑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遂通知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0元,上诉人重庆市涪陵汉中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该通知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涪陵汉中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重庆市涪陵汉中建筑有限公司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姜圆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