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02民初1226号
原告:***,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国,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华,辽源市龙山区福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赵家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福海,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本院在审理***与白山市有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分公司、刘福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朱子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