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921执1169号
申请人: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阜蒙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兴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阜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兴光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092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阜蒙分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092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