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6民终2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76年9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山市加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北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白山市加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益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板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加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藤公司)及一审被告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不承担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加藤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丈夫)使用案涉挖掘机原因一审未查清。事实为加藤公司擅自将***在加藤公司购买的2台挖掘机其中一台出售给他人,欺骗***案涉挖掘机就是***购买的挖掘机所致。***不返还挖掘机是基于2017年9月13日与加藤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纠纷所致。二者之间不仅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还存在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应同时审理。2.(2022)吉0602民初418号判决支持加藤公司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请理由为***未举证,故该判决认定事实是推定事实,本案一审未对***在一审答辩的事实予以查实,简单粗暴采用该判决事实认定,属事实认定不清。另请二审法院查明,为什么在近2年的时间,每月69000元租金不要,加藤公司在***生前不主张返还车辆,不符合常理。加藤公司能在请求返还车辆同时一并请求赔偿而不请求,无非就是想知道***手中有何证据,欺负***对整个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不知情,主观恶意明显。3.一审法院未对***的抵消权予以评价。即使认定加藤公司存在损失,那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加藤公司出售***车辆时间早于加藤公司请求的时间,二者之间的债务亦应相互抵消。4.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违反《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因不提交询价过程相关材料,故真实性难以确认。5.***并没有扣留案涉挖掘机,根据加藤公司一审提交的录音可知,***表示的是可以拉走车辆。加藤公司未能拉走车辆是因其向友成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手续导致,并不是***阻碍导致。***在此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加藤公司在一审中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产生,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6.***与加藤公司之间就案涉车辆的占有是合法占有,其与加藤公司之间是因融资租赁、借用、抵押等法律关系而占有使用案涉挖掘机,在前一法律关系未结束前,其无返还挖掘机的义务。虽然判决***返还案涉挖掘机,但并不能因判决而得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7.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鉴定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在***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径行采信鉴定结论属于程序违法。8.本案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无权对挖掘机租赁价格进行鉴定。租赁价格的鉴定属于价格鉴定范畴,应由具备价格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而案涉鉴定机构仅对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受损等事项具备鉴定资格,并无财产价格鉴定的资质,一审判决未依法评判案涉鉴定结论。9.案涉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原理及方法均不符合法律要求。案涉车辆属于工程机械车辆范畴,进行租金价格鉴定应结合工程机械定额的相关规定及吉林省的机械定额基价表进行价格鉴定,而不是所谓的市场询价和互联网询价。根据一审卷宗及鉴定机构答疑均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询价依据,故本案鉴定结论没有合法依据,不应得到采信。综上,加藤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加藤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友成公司辩称,友成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一审判决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加藤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友成公司共同赔偿加藤公司挖掘机租金损失63万元;2.***、友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末,***丈夫***自加藤公司处取得雷沃480E挖掘机一台(整机编号FTC003RPCJS100369;发动机号:35349189)。2021年8月***病逝后,加藤公司找到友成公司索要该挖掘机,友成公司称该挖掘机是从***那里租赁来的,须有***妻子***同意才能交还,并报警处理。于是加藤公司2021年8月31日开始向***索要,***要求加藤公司偿还42万元并行使留置权为由,拒不同意交还该挖掘机。2022年5月6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友成公司立即返还加藤公司雷沃480E挖掘机一台(整机编号FTC003RPCJS100369;发动机号:35349189),加藤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将该挖掘机取回。白山市双润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白山市双润鉴评字(2022)027号鉴定评估报告出具鉴定意见雷沃480E挖掘机月租金价格为6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已生效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友成公司立即返还加藤公司雷沃480E挖掘机一台(整机编号FTC003RPCJS100369;发动机号:35349189),加藤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将该挖掘机取回。加藤公司享有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之规定,加藤公司2021年8月31日开始向***索要该挖掘机,***以加藤公司尚欠42万元,行使留置权为由,不同意交还该挖掘机。因加藤公司与***丈夫***之间因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非案涉雷沃480E挖掘机一台(整机编号FTC003RPCJS100369;发动机号:35349189),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行使留置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可另诉主张,故***扣留该挖掘机存在过错,加藤公司请求***赔偿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扣留期间的经济损失621000元(69000元×9个月),予以支持;因友成公司在使用、保管雷沃480E挖掘机一台(整机编号FTC003RPCJS100369;发动机号:35349189)期间,加藤公司找到友成公司索要该挖掘机时,其进行核实、通知、报警处理等相关行为,不存在过错,故加藤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1.***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白山市加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621000元;2.驳回白山市加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加藤公司对案涉挖掘机享有所有权,并判令友成公司立即将案涉挖掘机返还加藤公司。友成公司主张系基于与***之间的租赁关系占有案涉挖掘机,***对此未提出异议,但***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挖掘机系有权处分,故一审法院认定***扣留该挖掘机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加藤公司的相关损失并无不当。一审鉴定意见作出后,对***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已进行书面回复,***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一审法院程序并不存在违法之处。另一审法院采信的鉴定意见系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资质合法,予以采信并无不当。而***的其他上诉主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审理范围,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