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特亚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宁熙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财保97号
申请人:昆明特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8A9B41,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大兴社区居委会宗龙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许青海,重庆广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031Y,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路电力小区3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龙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昆明特亚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渝0102执保2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2173.62元,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渝0102执保3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2173.62元。申请人昆明特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昆明特亚实业有限公司因此而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解除本院(2020)渝0102执保29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2173.62元的冻结;
二、准许解除本院(2020)渝0102执保31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2173.6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