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7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电力小区3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03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男,1976年0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29日作出(2020)渝0102执保2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保全人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号(权证号:X号)房屋。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11月05日作出(2020)渝0102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了维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20)渝0102执保29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号(权证号: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