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2民初355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电力小区3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03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龙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电公司)、第三人***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龙电公司、第三人***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龙电公司支付**劳务费18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6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夏宁东100MW光伏项目,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龙电公司,龙电公司派**管理项目现场,职务为现场负责人,约定劳务费标准4万元/月。该项目进行一年多后,龙电公司又在河南安阳承接安阳中晟善应镇100MWP光伏电站项目,龙电公司仍派**在该项目做现场负责人,约定劳务费4万元/月。**任前述两个项目现场负责人期间,龙电公司未按约支付劳务报酬,相反**还经常垫付费用,已给**造成巨大损失。2019年3月24日,**向龙电公司申请支付劳务费144万元,龙电公司**确认劳务费金额,后迟未支付。前述两工程的收尾工作由**负责处理至2019年12月。 龙电公司辩称,1.宁东项目、***应项目均是***、***以龙电公司名义分包过来的工程项目,龙电公司与***、***之间是以内部承包的形式进行结算,工程的具体施工工作和工程款的对外结算事务完全由***和***自行负责和完成。两个工程项目龙电公司从未委派**进行现场管理。两个项目龙电公司指派的项目负责人都是***,**是施工技术总负责人。2.两个项目期间龙电公司从未授权过任何人雕刻和使用龙电公司项目部印章、**,对外合同均以公司公章、合同章签订。3.****从未领取劳务报酬是虚假**,经***申请,龙电公司在2019年2月4日向**代付过386496元,其中一笔25万元是**的劳动报酬。宁东项目有关的劳务工资由***发放完毕。 ***述称,1.宁东项目和***应项目系我和***从龙电公司内部承包得来,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及负责人都是我。2.我委任我姐夫***协助负责两个项目的协调工作,负责现场人工工资的发放。2017年3月到***应项目后,***因经济纠纷被列为被执行人后担心账户被冻结,遂要求我把工程款转入**账户对外支出劳务费等工程款。3.**是我姐夫***叫去协助工作的。4.案涉龙电公司项目部印章、**均为私刻,与龙电公司和我无关。5.宁东项目在2016年8月已完工,2017年6月17日结算,该项目所有人工报酬已发放完毕。6.***应项目期间,**从2017年9月30日离场后就不在工地上,2018年12月左右因发放民工工资报酬去过一次,时间大概一周左右。7.**已领取25万元报酬。 ***述称,龙电项目和***应项目是我把项目介绍给龙电公司,由我和***内部承包,具体施工由***负责,结算由我负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2日、2016年8月29日,龙电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分别签订《战略发展及引进工程承包协议书》载明:乙方引进并***夏宁东欣润100MWp并网光伏发电工程、河南安阳光伏发电设备安装工程两个项目,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后等工作,负责按月足额发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队全部民工的报酬,因本项目需与业主方、监理以及管理职能部门、供货商、劳务企业等签印、**的往来文件,需提前向甲方申请,公司审核认可后盖印生效,乙方无权雕刻、使用与甲方名称有关的任何印章、**;若乙方需要,乙方书面向甲方申请,甲方可以协助乙方组建与本合同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监督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承包的本工程项目,自筹资金,合同价款以工程建设单位打入甲方账户的金额为基数扣除缴纳甲方1%的技术咨询和管理费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和税费及民事纠纷、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负责;甲方与业主方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后,乙方缴纳质量保证金到甲方账户上,此款待乙方不与甲方再次合作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无任何安全、质量和各种经济、用工纠纷及法律责任后一次性不计息退还;甲方拨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资金应专款专用;***为本合同在工程现场的具体执行人;项目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负责办理所有采购事务,并经甲方签订并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对采购的设备材料数量、质量等承担所有的责任;乙方自主与具有用工资格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其他人员使用方式为乙方自主招聘,自行负责本项目涉及的设备、材料和劳务工资、税费等所有全部款项费用;乙方所需材料供应方式为自购,所需机械设备供应方式为自购或自租赁,为加强工程管理,乙方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往来文件的签章,均由甲方公章或合同章签章有效,甲方不授权设立项目部专用章和其他任何**。 上述协议书签订后的2016年4月11日,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龙电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宁夏宁东欣润10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MWp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以包清工程方式承接本工程,暂定总价1140万元,开工日期2016年4月15日,竣工日期2016年6月15日前具备并网发电条件。2017年3月,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龙电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安阳中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善应镇100MW光伏电站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30MWp光伏场区)》约定,本合同暂定总价1860万元,由乙方承包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开工日期2017年3月,竣工日期2017年6月前并网发电。前述两份电站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均作为龙电公司委托代表签字。 后**在上述两个工程项目负责现场管理,协调对外关系、管理班组、购买材料、发放民工工资等。 2019年3月24日,**向龙电公司书写一张《申请书》载明其于2016年4月至今在龙电公司承建的宁夏宁东光伏项目和河南***应光伏项目任现场负责人工作36个月,工资标准4万元/月,工资合计144万元,公司一直未付,请求给予解决。***作为公司代表或见证人在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书还加盖龙电公司宁东欣润光伏项目部的印章。后**据此诉至本院追索劳务报酬。 另**:2017年1月16日,**的电子邮箱曾向发包方发送主题为善应工地开销总计的电子邮件,其中载明**工资1.5万元/月。 ***应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龙电公司通过往来函件进行沟通,其中龙电公司在2018年10月12日给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复函中谈到,***系该项目总负责人,**系该项目常驻负责人、公司现场协调人员。 2019年2月2日至2月4日,龙电公司支付**、***、***、**等人***应项目的工资与工程款,其中于4日支付**386496元,该386496元包含**个人工资25万元、村上民工工资92900元,以及***、**、***等人工资43596元。前述收到款项人员均在借款单据上签名,由***在单据上签写“情况属实”。 2020年7月30日,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出具宁东项目工期证明,载明龙电公司的施工队于2016年4月29日入场施工,直至2016年9月1日完工离场,实际现场施工期限为126天,该工程的最终结算于2017年6月17日签署。当日,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应项目工期证明,载明龙电公司的施工队于2016年9月20日入场,2017年3月7日正式开工,至2017年10月5日停工,2018年10月23日复工,直至2019年1月25日完工离场,实际现场施工期限857天。 庭审中,***提交的宁东项目结算单显示,该项目开工日期2016年4月15日,竣工日期2016年12月6日。***提交**签字确认的记载有工作起止时间的安阳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表,拟证明该项目工期为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2月5日。***提交的***应应进账情况显示,**于2017年5月21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处理该项目各项费用支出事宜。***提交的转账凭证显示,2019年7月15日、2020年1月24日,***还在向**转账处理项目对外付款事宜。**提交的信用卡消费信息显示,**在2018年9月、10月、11月、12月以及2019年1月均在安阳县有刷卡消费记录。***提交的说明人为**的《情况说明》载明,**将信用**在***应项目,放在**处用于工地开支;**自2017年10月1日离开***应工地后至2018年12月期间,**去过一次工地,不久后离开,**因处理农民工款项事宜,于2018年12月9日达到安阳县水治镇,后于2018年12月22日离开。 **的证人***出庭**,最初是龙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喊自己到项目全面负责管理,**是自己的**,***是自己的舅子,2016年4月10几号自己把**喊去宁东项目,宁东项目工期只有两个月,项目上各大班组管理、处理周边关系**都参与。2016年9月10日左右,自己和**被派去***应项目,由于甲方原因春节前都未开工,中途**和**到宁东项目完善洪水冲击后的挡墙部分问题,***应项目春节后开工,**一直管理成2019年下半年,那时项目结束。 **的证人***出庭**,自己在两个项目主要做测量工作,是***喊去的,*****自己每月工资8000元,**是现场负责人。 **的证人**生出庭**,自己在两个项目主要买菜做饭,是***喊去的,*****自己每月工资7-8000元,**是现场负责人。 龙电公司的证人**出庭**,自己是***和***的雇佣人员,负责案涉两个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自己于2016年4月27日到的宁东项目,至2016年7月11日离开,2016年8月底大家都撤离宁东项目,2016年还是2017年自己又回到宁东项目一次,包括**也去了,**在宁东项目待的时间比自己长一个月。自己于2016年9月15日到的***应项目,**是2016年9月20日到的***应项目,一直没有开工,最终该项目在2018年12月全部完工,**离开该项目的时间是2017年9月30日,**在2018年8月、12月到过现场,待了大概10天左右,2018年12月21日至23日的收款单是我制作找人签字后拿回涪陵交给**。***是***喊到项目的,**可能是***和***委派到现场的,因为**有事情都是跟他们两个汇报,**在现场负责协调各种关系、管账、发放报酬、零星采购等。自己在宁东项目每月工资7000元,在***应项目时做资料每个月增加2000元,不知道**具体报酬是多少,行情是一个项目经理一个月2万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庭审调查中当事人的**,**提交的申请书、合同、函、收条、领单、赔偿协议书、转诊转院审批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会议纪要、信用卡消费信息,龙电公司提交的战略发展及引进工程承包协议书、宁夏宁东欣润10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MWp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安阳中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善应镇100MW光伏电站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30MWp光伏场区)、渝龙电字[2018]021号复函、***应项目支付明细、借款单据、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提交的宁东项目结算单、安阳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表、安阳进账情况、转账凭证、电子邮件、情况说明、信用卡消费记录,***提交的收条、付款凭证、工期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在案涉宁东项目与***应项目从事现场管理工作,提供了相应的劳务,理应获得劳动报酬。****应得劳务费,需要厘清劳务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人、报酬计算标准与劳动时长等。本案**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与龙电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对**诉请龙电公司支付劳务费,本院不予支持。**基于与他人的劳务合同关系而追索报酬的权利,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00元,财产措施保全费5000元,共计26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 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秦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