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涪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民初5336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西路37号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429857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涪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涪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行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4元,减半收取5982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董瑞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