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1212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6号时代广场B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429857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建,男,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50号,工商注册号5001020000344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