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博森电气集团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8民初11158号
原告重庆博森电气集团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80000229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范某,重庆博森电气集团高压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429857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博森电气集团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重庆博森电气集团高压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稳

二○一六年七月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