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雅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5386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42985751。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愉,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雅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9号(金科世界走廊)A区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041C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雅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0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涪陵区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尧 书 记 员 郑 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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