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某某花木种植场、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7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花木种植场,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
投资人:胡世华。
委托代理人:秦敏,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杨龙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花木种植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8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0,754.37元以及利息97,34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621.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221.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花木种植场以将该全部债权转让给案外人蔡盛英,并经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缴纳本案执行费7,221.00元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应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磊
书 记 员 赵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