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杨龙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
法定代表人:杨龙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8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00000.00元、利息46500.00元,并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6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7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098.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省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支付了105751.95元,后经双方当事人案外协商,一致确定剩余本息为80000.00元。另查明,本院作出(2020)黔0628执恢2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的存款48246.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贵州省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存款48246.05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存款50000.00元。以上划拨金额直接划入本院一案一账户XXXX********,开户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户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岗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辉
书 记 员 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