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29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7155P。
法定代表人:张兴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云,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艳萍,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航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6226679W。
法定代表人:陈术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才,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470XT。
法定代表人:杨龙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东路南段**码915002272039051415。
法定代表人:赵健西,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航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2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9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兵
审 判 员 贺双林
审 判 员 唐晓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文芹
书 记 员 马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