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1257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5月12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政,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470XT。
法定代表人:杨龙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秀惠
书 记 员  王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