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676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470XT。
法定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玲,重庆诚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男,195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瞿明胜
人民陪审员殷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