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涪陵城区实验小学校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906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剑,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区实验小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52078N,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北斗支路7号。
负责人:周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重庆云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839B,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6号丝绸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明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云,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区实验小学校、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2022年6月15日,原告**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享有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怡
书 记 员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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