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超菘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110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超崧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0170865C,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代富饶,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839B,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丝绸大厦。
法定代表人:薛宇良,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超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超崧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超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兴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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