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某某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2404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30号(远东花园)A栋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503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市涪陵***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83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大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5-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369821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玶,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57041Y。
法定代表人:**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涪陵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大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玶、重庆市***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的起诉,原告重庆市涪陵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涪陵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600元,减半收取4780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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