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恒生地基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2402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恒生地基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30号(远东花园)A栋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21220399G。
法定代表人:**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玶,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大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义南路88号5-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369821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57041Y。
法定代表人:**玶,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涪陵***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83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恒生地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筑有限责任公司、**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恒生地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恒生地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恒生地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终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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