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民初9000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6号丝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83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国,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质安部经理,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恒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18号顺江花园香江苑1-9、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7726738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市恒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