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福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福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21575号
原告:重庆市福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西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7818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果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7610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福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福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福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福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