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福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福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9执37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福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2幢7-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78183K。
法定代表人:王苾,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中安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584XA。
法定代表人:王肖健健,公司董事长。
关于重庆市福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民终7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等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1638888.17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总对总查询、点对点查询及本地四查,并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镇房屋一处(查封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查封期限三年),该处房屋存在高额抵押,属无益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碚区XX路X号X-X、X-X、X-X房屋(2020年8月14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21年6月9日,本院在该案中并未发现任何其他财产用于支付申请人。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09执37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远学
审判员  陈 琼
审判员  刘瑞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何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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