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永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06民初3512号
原告重庆永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翔公司)、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建公司)、被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住房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被告刚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运,被告外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倬伶、吴青霜,被告公共住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源、第三人峰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结合原告永达公司与被告刚翔公司签订的《重庆市陈家桥(学府悦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建、装饰劳务分包合同》的所约定的内容来看,被告刚翔公司是将在被告峰翔公司处转包的涉案工程工程再次转包给原告永达公司承包施工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前期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重庆市陈家桥(学府悦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建、装饰劳务分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刚翔公司对涉案合同是案外人廖某、金某某借用原告永达公司的资质而签订的、原告永达公司庭审中举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的抗辩理由,与其在另案的陈述及质证意见矛盾,且从涉案合同及结算付款协议的文本来看,案外人廖某、金某某仅为原告永达公司的代理人,故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予支持。被告公共住房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对包含原告永达公司施工范围内的位于重庆市陈家桥(学府悦园)公共租赁住房C区进行了竣工验收,因此原告永达公司可以请求被告刚翔公司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8年12月20日原告永达公司与被告刚翔公司达成《结算付款协议书》,是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无效的《重庆市陈家桥(学府悦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建、装饰劳务分包合同》的具体结算,也改变了该无效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和时间,可作为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参照。该结算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刚翔公司最迟支付涉案工程款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春节前,被告刚翔公司抗辩根据双方签订的《重庆市陈家桥(学府悦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建、装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尚未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和时间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永达公司对该结算付款协议书中记载的其借款300000元的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结算付款协议书有原告永达公司不得以被告刚翔公司结算后,未及时支付原告永达公司工程款,而向被告刚翔公司主张支利息的约定,原告永达公司已在该结算付款协议书中放弃对被告刚翔公司延期支付涉案工程款主张利息的权利,故对原告永达公司要求被告刚翔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永达公司要求被告外建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公共住房公司在未付被告外建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外建公司未与原告永达公司以及被告刚翔公司建立有合同关系,且被告公共住房公司与被告外建公司均陈述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原告永达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公共住房公司与被告外建公司就涉案工程已结算的事实,不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条件,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永达公司是具有砌筑作业劳务分包一级、抹灰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模板作业劳务分包一级、钢筋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一级、混泥土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的建筑业企业。2012年12月19日被告刚翔公司作为甲方、原告永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重庆市陈家桥(学府悦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建、装饰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慨况:1、工程名称:重庆市陈家桥(学府悦园)公共租赁住房C区3♯、4♯、5♯楼及2♯车库。2、工程地点:重庆市沙坪坝陈家桥。3、结构形式及层数:剪力墙结构,3♯楼30层、4♯楼30层、5♯楼29层、2♯楼车库2层。4、建筑面积:约75500(其中车库10000㎡)。5、合同金额:本合同暂定合同价款25900000元,具体金额以结算为准。承包形式:包人工、机械、周材及辅料。承包范围、承包内容、计价及支付方式:(一)乙方承包范围:重庆市陈家桥(学府悦园)公共租赁住房C区3♯、4♯、5♯楼及2♯车库项目土建及装饰工程(函该工程设计的所有泥砼工、钢筋工、木模工、架子工、机械操作指挥工、辅助用工、零星用工等所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范围进行调整,增加或取消某项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费用相应增减,乙方不得有异议。(二)乙方承包内容:1、基础工程承包内容......2、主体工程承包内容......3、承包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工作和内容......(三)计价及支付方式:以基础或基础梁的顶面标高为界,划分为两部分进行计价的方式进行劳务总承包基础(梁)顶面标高以下部分实行单项包干计价;基础梁顶面标高以上按建筑面积平方综合包干计价......4、进度计量、付款及工程结算:1)在分部分项工程满足质量验收要求的前提下,第一次拨款以业主单位第一次拨付工程款时间为准,之后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项目部送交工程量月进度报表及有关计量资料一式七份,经甲方、业主、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审定认可,在业主单位拨款后,甲方按业主审定拨款之月份对应的劳务部分实体工程量的70%支付乙方劳务进度款。2)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甲乙双方办理完工程劳务结算后,且业主单位拨款后,甲方支付至乙方结算总价款的80%。3)甲方与业主单位的竣工结算经国家审计单位审计定案且业主拨款后,甲方支付至乙方结算总价款的97%,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4)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从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满1个月内甲方扣除发生的保修费用后将剩余保修金全部无息退还给乙方。5)计付每次工程款支付时有权扣除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及附件规定的相关处罚金额,若乙方未在处罚单上签字,则同样甲方以甲方确认作为处罚依据。6)因设计变更或建设方(甲方)的责任,导致以完工工程返工的,单项(次)劳务工程费增加在3000元以内的不作调整。7)如项目部对劳务公司发有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整改通知的,劳务公司必须将其整改合格,并以书面形式回复项目部,经项目部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劳务公司在办理工程进度事项时,需提供整改回复的复印件和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进度事项。该合同还对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履约保证金、组织管理、施工配合、进度与工期管理、材料与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文明施工管理、争议、违约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还附有《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摊明细表》、《基础部分工程包干单价表》、《砌体及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涉案合同及附件均有原告永达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某、被告刚翔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签章。 原告永达公司与被告刚翔公司签订了涉案施工合同后,原告永达公司于2013年1月6日进场施工。被告公共住房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对包含原告永达公司施工范围内的位于重庆市陈家桥(学府悦园)公共租赁住房C区进行了竣工验收。 2018年1月18日原告永达公司向被告刚翔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重庆永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德伟委托金某某代表我公司,前往贵公司办理重庆市陈家桥(学府悦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事宜。” 2018年12月20日原告永达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刚翔公司作为甲方达成《结算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甲乙双方依据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和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经双方审核确认结算金额为26689816.36元,具体以甲乙双方所签订的结算书为准。二、截止2018年9月25日止,甲方已付乙方22334467.37元,且有未归还借款300000元。三、甲方尚余4055348.99元为支付乙方,双方经协商,乙方充分体谅、理解甲方的资金困难,乙方同意此余款,甲方在业主方拨付大学城项目工程价款和质保金(大约2019年4月左右),再行按结算金额80%支付乙方。若大学城项目工程资金不足,不能保证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可待甲方资金缓解后再行支付乙方。但是,最迟支付工程款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春节前。四、乙方原向甲方所借资金300000元,甲方不向乙方计算收取利息,乙方也不得以甲方结算后,未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而向甲方主张支付利息。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刚翔公司于2020年春节前即2020年1月26日前未支付涉案工程余款。原告永达公司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由被告公共住房公司开发建设的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公共租赁住房工程由被告外建公司总承包。被告外建公司将包含涉案工程项目的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程Ca区、Cb区合同段的Ca区:C-3、4、5♯楼附属商业、C区2♯地下车库;Cb区:11♯楼及附属商业,H-1♯小学部的劳务施工及配套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峰翔公司。第三人峰翔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被告刚翔公司。被告刚翔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土建、装饰劳务分包合同给原告永达公司。被告公共住房公司与被告外建公司未对被告外建公司总承包工程办理工程的结算。 又查明,案外人廖某、金某某就涉案工程曾以刚翔公司、外建公司、公共住房公司作为被告,以永达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刚翔公司、外建公司向其支付工程劳务款4055348.99元,并承担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公共住房公司在欠付刚翔公司、外建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案审理中,被告刚翔公司答辩称:其与廖某、金某某无合同关系,只与永达公司由劳务合同关系;并认可2012年12月19日刚翔公司作为甲方、永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重庆市陈家桥(学府悦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建、装饰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12月20日永达公司作为乙方与刚翔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的《结算付款协议书》的真实性。
一、被告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055348.99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永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44元,减半交纳20822元,由原告重庆永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22元,被告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限被告重庆市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本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陈 昊
书记员 彭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