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288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