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94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2号3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5460M。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285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22243.2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