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67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2号3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5460M。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江劳人仲案字(2020)第183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739.66元及相关费用。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其中,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没有可划扣的余额。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4739.66元及相关费用。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67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 冶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