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2号3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 上诉人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5民初23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