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2号3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546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重庆市江北区法院(2020)渝0105民初13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本金1275.9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18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