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奉节县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6民初206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奉节县国家税务局,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667C。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系被告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2号3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546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奉节县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黄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