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泊众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05号
原告:重庆泊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创业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35458354。
法定代表人:唐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国,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公平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6554751G。
法定代表人:程自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有建(公司员工),男,1965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伦(公司员工),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泊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泊众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重庆泊众工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泊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2.49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泊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才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曾祥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