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3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刚荣,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09K7Y46。
法定代表人:屈万华。
被告: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公平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6554751G。
法定代表人:程自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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