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彭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程自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洋,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彭健,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彭健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1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2130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彭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彭健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鉴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健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彭健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彭健的财产情况。经过上述调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237.17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健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洋,其表明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前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志伟
书 记 员  李寅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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