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民初1685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公平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6554751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