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671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文峰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5828038142。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人民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629J。
法定代表人:张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兴明,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公平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655475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珀溯,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本院在审理卢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人民政府、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人民政府、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6元,减半收取4633元,保全申请费3220元,共计7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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