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渝03行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73400220X。

法定代表人林传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发忠,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月阳路87号劳动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5567837689。

法定代表人廖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尉,该局行政许可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余伟,该局公职律师。

原审第三人樊广周,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广联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垫江县人社局)、原审第三人樊广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行初1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6月18日15时20分许,樊广周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华宇·温莎小镇6栋1单元1-4号房屋改建工程施工中,因从事打墙作业时不慎从高约4米的墙上摔下,导致左下肢受伤,随后被到重庆嘉陵医院进行DR检查,诊断意见为:1.左侧胫腓骨下断骨折;2.左侧第5跖骨基底部可疑骨折,请结合临床。同日20时许,樊广周入住武警重庆总队医院治疗至2017年7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左内外踝骨折;3.左跟骨骨折;4.左足缺血性改变。

2018年1月24日,樊广周向垫江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2月6日,垫江县人社局向樊广周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其补正存在劳动关系证据材料等。2019年2月28日,垫江县人社局决定受理樊广周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同日向广联建筑公司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于2019年3月5日邮寄送达。2019年3月6日,广联建筑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于2019年3月19日向垫江县人社局作出《关于樊广周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说明》。2019年4月24日,垫江县人社局作出垫人社伤险认字〔2019〕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樊广周2017年6月18日左下肢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9年5月5日,垫江县人社局向广联建筑公司送达该工伤认定决定。2019年10月11日,广联建筑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撤销。

同时查明,2017年9月7日,樊广周因与广联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9月28日,樊广周自愿撤回起诉,该院裁定予以准许。2017年10月17日,樊广周因与胡鸿伟、陈良瑜发生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1月8日,樊广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院裁定予以准许。后,樊广周与广联建筑公司因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樊广周于2018年2月2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樊广周于2018年2月23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9月3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6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樊广周与广联建筑公司从2016年9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已于2019年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7月4日,广联建筑公司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渝01民申175号民事裁定,对广联建筑公司提出的理由未予认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垫江县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樊广周受伤后,依法向垫江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在樊广周与广联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判决生效后依法受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病历材料、广联建筑公司说明等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支持,且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依法裁定驳回广联建筑公司针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申请,故,广联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广联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联建筑公司上诉称:1.垫江县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广联建筑公司与樊广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任何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广联建筑公司未直接或委托他人承接或承包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华宇温莎小镇6栋1单元1-4房屋的现浇业务。2.垫江县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系工伤认定范围,但本案无足够证据证明樊广周是在广联建筑公司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故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本院二审查明:广联建筑公司出具《法人委托书》,委托胡鸿伟为该公司代理人,代理华宇温莎小镇现浇阁楼的有关事宜。2017年6月8日,胡鸿伟代表广联建筑公司与华宇温莎小镇业主陈良瑜签订《房屋改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华宇·温莎小镇6栋1单元1-4号房屋改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广联建筑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室内改建、现浇业务(阁楼、花园地坪基层)等。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广联建筑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与樊广周未形成劳动关系,且未承包案涉工程。对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3265号民事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樊广周与广联建筑公司从2016年9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垫江县人社局举示的广联建筑公司与华宇温莎小镇业主陈良瑜签订的《房屋改建施工承包合同》,广联建筑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承包案涉房屋改建工程。故其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广联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晓琪

审 判 员 简元华

审 判 员 喻伦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记员代 洁